河北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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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04 12:06:4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北省互联网协会”,英译名为“Hebei Internet Association”(简称HE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互联网领域的社会组织、以及关心、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河北省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建立中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第三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邮编:0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推进我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落实,促进“互联网+”创新应用开发,发布行业发展报告,为业界提供数据参考,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协会智库专家,参与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受理互联网业务咨询,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开展研讨、论坛及峰会等活动,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开展互联网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评比表彰及网络与信息安全技能竞赛等工作。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展互联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国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我省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国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际国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我省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作用。

(十)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具体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政府机关、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在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河北省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符合第九条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等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整合业界优势资源,为会员服务;对会员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等,协会予以推介或推荐表彰。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一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国内外各界支持中国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处理协会重要的日常事务,并行使第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三)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理事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轮值常务副理事长,由相关副理事长担任,轮值期为一年。轮值常务副理事长当值期间行使理事长授予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5.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协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对非赢利组织的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及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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